香港公司2018年(修订)条例: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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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查看原文),介绍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要求。

该条例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根据“公司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公司,须确定一名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SC”),以及指定代表(“DR”)。

此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外。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维护

在新制度下,香港公司必须保持一个重要的控制人登记册(SCR)。

这意味着,根据本条例的新附表5C的要求,公司需要留存每个重要控制人(SC)和指定代表DR的详细记录。

还有必须记录每个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步骤,以及任何记录更改。

虽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只是内部记录而不需要公开,但是需要向执法人员保持公开。定期更新并以电子或复印件形式保存在公司注册办公室或其他在香港的符合规定的地点。

违规的惩罚

不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可视为刑事犯罪。

如违反规定,公司的负责人将被处以25,000港元(3,200美元)的罚款,以及另外的每日罚款。

香港公司应遵守该条例的所有规定,避免巨额罚款。

  • 以下机构是该条例的执行机构:
  • 公司注册处;
  • 海关和税收部门;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香港警务处;
  • 移民部;
  • 税务局;
  • 保险业监管局;
  • 廉政公署;和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该条例引入的新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要求,旨在提高香港企业的透明度,以打击洗钱,逃税及恐怖分子融资等。

除了修订公司条例法外,香港还在同一时间推出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法案,以加强转让定价的制度。

谁可以是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需要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已发行股份或拥有分享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对公司的重大影响或控制权;要么
  • 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对信托或公司的活动的重大影响或控制权,但其受托人或成员满足以上任何四个条件。

甄选重要控制人(SC),公司可以审查其成员登记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或邀请外部组织进行评估。

如果公司认定或有合理的理由指定某人是重要控制人(SC),公司必须在确定后的七天内通知该重要控制人。

谁可以是指定代表(DR)?

公司必须至少指定一位指定代表,以便在必要时协助执法人员处理与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有关的事宜。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指定代表(DR)必须是以下之一:

  • 公司的成员,董事或雇员,是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要么
  • 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和公司执照服务商

如果香港公司没有合格的指定代表(DR),他们可以委任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作为指定代表(DR)。

 

 

(编者注:本文最初发布于2018年2月27日,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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